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兴)质监罚字〔2019〕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贰万壹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0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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