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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兴处字〔2018〕第3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51.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30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 金耀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