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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445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一中民四初字第0040号
    案号 (2015)一中执字第0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5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当事人确认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该涉诉工程应收工程款15439107元,已收工程款7716729元,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尚欠付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7722378元(其中包含质量保证金771955元)。 具体还款时间如下: 第一笔,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00000元,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天津天宇假日置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第二笔,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00000元;第三笔,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00000元;第四笔,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向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付清余款2950423元;第五笔,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771955元;二、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取上述每笔款项的同时应支付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41%的税金款项,由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开具税票;三、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前向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交付国家规定的该工程的相关存档资料;四、本案诉讼费81188元减半收取405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594元,由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支付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第四笔款项时一并给付;五、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若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给付上述款项,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各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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