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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19〕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8年6月在扬子江南路西侧,吴州西路北侧建设美锦云天三期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配电房向西北方向位移。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844.6元(处配电房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400元/㎡×197.78㎡×5%)。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6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