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自然资规罚〔2019〕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于2018年6月在扬子江南路西侧,吴州西路北侧建设美锦云天三期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配电房向西北方向位移。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844.6元(处配电房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400元/㎡×197.78㎡×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6 |
决定机关 |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