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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运政罚〔2021〕03129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7日15时1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台州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朱剑武。9月24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对朱剑武的询问笔录、询问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记录、朱剑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台州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决定机关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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