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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201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5134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荣宁对第三人扬州考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本院(2017)苏1002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中的借款19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扬州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扬州考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本院(2017)苏1002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中的借款19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具体为: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以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两项的履行期限均为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6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荣宁负担104600元、高登公司负担351700元(被告魏荣宁、高登公司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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