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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13****0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5468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38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玉芝、韩淼、韩佳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二、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玉芝、韩淼、韩佳宁丧葬补助金398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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