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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志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8329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仲案字第6087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96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3
    发布日期 2018-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7月1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公告费1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18662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四、第二至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在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第二至第六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裁决第一至第六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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