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32933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仲案字第7063号 |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940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17 | 
| 发布日期 | 2018-08-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586.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86.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2月2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5万元、公告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301334元,由申请人承担40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261334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四、第二至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裁决第一至第六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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