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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晓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7668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民终1021号
    案号 (2018)皖05执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5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借款本金54917475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951395.6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375%的标准计算,以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2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月31日起,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56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1月31日起,以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87%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自2016年4月29日起,以本金9917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8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5万元。 四、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594元,由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负担25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负担2355元,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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