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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消)行罚决字〔2019〕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元金印刷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新昌县羽林街道羽林路53号1幢的浙江元金印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元金印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你单位生产车间的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6
    决定机关 新昌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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