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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树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4775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3民初2485号
    案号 (2018)津0103执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截至2017年1月6日借款利息1273981.94元、罚息2755729.17元、复利300517.83元及自2017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三、被告天津市金冠杰商贸有限公司、崔树旺、邓树莲对被告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2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51元、公告费72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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