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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树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4775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66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津0104执2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9
    发布日期 2016-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7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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