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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农(农药)罚〔2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假农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17年8月22日,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执法人员在全市夏季“绿剑”集中执法行动中对平湖市新仓农资专业合作社双红二分社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经营的农药产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5.7%)”(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864,规格40克,生产企业山东乡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528),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显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57%)”和“甲氨基阿维菌素(0.5%)”,进行比对信息不一致。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5.7%)”库存223瓶。同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要求提供农药登记证批准文书的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017年8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供经农业部批准的该农药登记证证书,并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批产品是当事人2017年8月18日从上海永众农资有限公司进货的,进货400瓶,进价3元/瓶,售价5元/瓶。至我局调查之日已销售177瓶,库存223包,获违法所得人民币885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件等证实违法主体;现场照片、《中国农药信息网》信息比对打印件、《产品确认回复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农药)告[2017]6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令:(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捌拾伍元整(885元);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57%)”223瓶;三.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2
    决定机关 市农业经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