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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331****67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2民初535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1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艳琴的月平均工资为2175元; 二、被告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艳琴医药费380元; 三、被告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艳琴伙食补助费3700元; 四、被告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艳琴护理费9015.52元; 五、被告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艳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74元; 六、被告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艳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40元; 七、被告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艳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104元; 八、被告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艳琴停工留薪期工资26382.8元; 九、被告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艳琴伤残鉴定费25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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