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0056****48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03民初5807号
    案号 (2022)皖0403执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春宝、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富东借款180000元;二、被告吴静对本院判决第一项中陈春宝、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刘富东借款本金18000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吴静在被告陈春宝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吴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春宝、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陈春宝、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60501021000074789,用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