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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0056****48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03民初1664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2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刘富东借款300000元。二、被告赵峰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富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刘富东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案件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静、赵峰负担4452元,原告刘富东负担29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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