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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0056****48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03民初2369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1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静、陈春宝欠原告刘志峰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1624.38元,被告吴静、陈春宝同意于2021年3月30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刘志峰给付原告吴静、陈春宝人民币50000元,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原告刘志峰对2021年2月1日以后的借款利息自愿放弃;二、如被告吴静、陈春宝如未按期按约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吴静、陈春宝未偿还的剩余全部款项;三、被告淮南市众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萍、赵峰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因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32元,依法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刘志峰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定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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