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3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都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福臻路958号的上海都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在平湖箱包城有限公司所改建的区域(商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上海都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2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0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施继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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