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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91440300582718265Q
    法定代表人 谭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265Q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2号
    案号 (2018)粤1322执恢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范围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合计120000元给原告马子龙。此款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给原告马子龙。 二、被告李承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206004.88元给原告马子龙。 三、被告深圳市明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马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25元,由被告李承、深圳市明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82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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