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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30381MA****B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4民初3426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3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14,338元,合计214,338元; 二、被告于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虎林市永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永富、耿俊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合计总金额的49%负连带给付责任; 四、如被告于伟龙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时,被告王艳梅、刘甲宏、温春梅、姚忠臣、谷兆红对不能履行款项各承担六分之一数额的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7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负担110.67元,由被告于伟龙负担4,515.07元,被告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虎林市永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永富、耿俊英对于伟龙负担部分中的2,212.38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王艳梅、刘甲宏、温春梅、姚忠臣、谷兆红对于伟龙负担部分各承担752.5元的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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