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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30381MA****B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4民初3423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3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忠、蒋凤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466元(截止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合计214466元。 二、杨忠、蒋凤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代偿款逾期利息(以2144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虎林市永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永富、耿俊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49%的连带给付责任; 四、在杨忠、蒋凤梅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时,赵海泉、李国霞、王万江、韦春莲对不能履行的款项各承担五分之一的给付责任; 五、驳回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47元(原告已预交),由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08元,杨忠、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虎林市永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蒋凤梅、赵海泉、李国霞、王万江、韦春莲、包永富、耿俊英共同负担4157.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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