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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30381MA****B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4民初3430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3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宋志敏立即偿还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85000元; 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宋志敏立即给付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代偿利息及违约金10976元; 三、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宋志敏立即给付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利息(以上述款项总和1959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纪春丽对宋志敏应付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五、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虎林市永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永富、耿俊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合计总金额的49%负连带给付责任; 六、在宋志敏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时,庞海君、刘春艳、辛月娟对不能履行款项各承担四分之一数额的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7.1元(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负担137.1元,由宋志敏、纪春丽负担4220元,由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虎林市永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永富、耿俊英对宋志敏负担部分中的2067.8元负连带责任。庞海君、刘春艳、辛月娟对宋志敏不能给付的诉讼费各承担四分之一的给付责任。公告费560元(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宋志敏、纪春丽负担,由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虎林市永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永富、耿俊英、庞海君、刘春艳、辛月娟负连带责任。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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