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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30381MA****B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4民初3432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3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勇江、王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20,000元、利息18,560元; 二、被告王勇江、王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代偿逾期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虎林市永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永富、耿俊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49%的连带给付责任; 四、在被告王勇江、王瑶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时,被告张金成、李佰凤、郑国义、梁红艳对不能履行的款项各承担五分之一的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5.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477.41元,被告王勇江、王瑶共同负担6,378.4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被告虎林市丰硕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虎林市永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永富、耿俊英对王勇江、王瑶共同负担部分中的3,125.42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金成、李佰凤、郑国义、梁红艳对王勇江、王瑶不能给付的诉讼费各承担五分之一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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