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卫职罚〔20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过程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5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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