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新卫职罚〔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过程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5
    决定机关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