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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洹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05****805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民终3090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48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9年7月1日的欠款本金1358099.09元、利息36000元、罚息764239.26元、复利274969.47元;并支付以欠款本金1358099.09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7月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上诉人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如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偿还欠款本息义务,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上诉人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的车牌号晋A74494(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40003273245)和晋A65874(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40003271983)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上诉人山西天洹工贸有限公司、山西大中天物贸有限公司、荆宏亮、杨晓光、顾星对上述判决的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上诉人山西天洹工贸有限公司、山西大中天物贸有限公司、荆宏亮、杨晓光、顾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杨晓光、顾星的上诉请求; 七、驳回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5665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天洹工贸有限公司、山西大中天物贸有限公司、荆宏亮、杨晓光、顾星共同负担59099元,由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6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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