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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洹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05****80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713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2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天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截止2015年11月2日的利息88044.88元、罚息20800元,合计4108844.88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山西铁易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荆宏亮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西铁易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荆宏亮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山西天洹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71元,由被告山西天洹工贸有限公司、山西铁易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荆宏亮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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