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杜银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357****9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1732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4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日期 | 2017-07-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672020.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为794496.78元;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拍卖或者变卖被告谢树春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136号华海大厦4层、二层的房产,原告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有权以所得价款中按照抵押权设定的顺序(第二顺序)在最高额73494163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谢树春、杜银凤对被告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91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133元,由被告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树春、杜银凤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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