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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经营工用具:碗2个、蒸屉2个、菜刀2把;2、罚款50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