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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林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士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08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5642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帅公司对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红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蔡士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润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9800元,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709800元计算,自2012年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42878元,减半收取214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39元,由被告林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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