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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900117****23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06民初405号
    案号 (2021)豫0306执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借款460万元及利息(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的利息,按年利率7.308%计算;2016年6月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962%计算;利息应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1925.24元); 二、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满棠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满棠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62元,由被告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满棠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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