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105****60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4772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15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借款本金7671462.89元、利息877127.75元(截至2019年2月21日),合计8548590.64元及自2019年2月22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邢维颖、苏尔复、邢纪祥、吕洪芹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200元,由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邢维颖、苏尔复、邢纪祥、吕洪芹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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