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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洪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05****60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5464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1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汇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6965.06元及利息(以1996965.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9年1月29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汇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天津市正阳食品有限公司、邢维颖、吕洪芹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天津玉宇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天津市汇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9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3156元,由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正阳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玉宇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邢维颖、吕洪芹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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