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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05****60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4848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1
    发布日期 2019-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章林工程款330154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33015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二、如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由被告张忌、被告孙树义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06元,全部由被告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忌、被告孙树义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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