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瑞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0031****855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2民初10548号 |
| 案号 | (2020)闽0582执5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华清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瑞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致确认中山市瑞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福建华清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55336元、保全费4296元、保费1888元共计761520元,分7期付清,即于2019年11月10日前付150000元,2019年12月10日前付80000元,2020年1月10日前付80000元,2020年2月至5月每月10日前付112880元。款项汇至福建华清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如下账号(户名:福建华清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龙湖支行,账号:1353 1201 0400 03990); 二、福建华清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福建华清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调解书后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划已保全的中山市瑞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中山市南朗支行2011002909200217277账户存款100000元,足额扣划后,该账户应予解冻。若未足额扣划,中山市瑞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福建华清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补足,补足100000元后该账户应予解冻; 四、若中山市瑞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福建华清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以尚欠款项(总额761520元扣除调解后被告已支付款项)及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受理费1135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676.5元,由中山市瑞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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