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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神华(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5LGCQ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8民初3234号
    案号 (2020)冀0108执恢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神华(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爱普科技有限公司5026892.15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65元,减半收取2363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32.5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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