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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华元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2455****2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1444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3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告崔沙杰、沈阳华元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崔沙杰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本金521661.69元,利息、罚息19713.29元(截至2019年12月21日);三、被告崔沙杰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本金521661.69元的利息、罚息(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四、被告沈阳华元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3元、财产保全费322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崔沙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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