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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保监罚〔2013〕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9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3-06-19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周永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