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157907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5民初29662号 |
案号 | (2020)京0105执12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31 091 087.95元; 二、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款100元; 三、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月25日的违约金746 556.31元及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1 091 087.9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万元、保全保险费32 185.5元; 五、在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未付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下欠款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前,确认《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项下租赁物(详见判决附表《租赁物清单》)归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六、被告内蒙古中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内蒙古中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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