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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50011****78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9民初1779号
    案号 (2019)黑0109执1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票据款7,000,000元;    二、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黑龙江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大千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黑龙江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大千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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