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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57907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03民初67号
    案号 (2019)辽0603执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7-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丹东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400万元; 二、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丹东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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