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50011****786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10民初2124号 |
案号 | (2018)黑0110执27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哈尔滨新世纪万亨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 000 000元; 二、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哈尔滨新世纪万亨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43 066.66元(以8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 0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金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金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 8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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