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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28168****18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2民初25200号
    案号 (2020)沪0112执5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普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8,250元; 二、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普康化工有限公司赔偿以318,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7.86元,财产保全费2,175元,由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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