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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易盖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MA****0D5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24民初605号
    案号 (2021)粤1324执1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91210600795】。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项、第三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北京易盖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吴干雄退还工程款286737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28673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0元、财产保全费1966.59元(原告吴干雄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易盖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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