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100056****520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民再1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3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87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243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曹松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 内支付卞月清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至实际 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87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243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马鞍山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 江斯沃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斯沃森置业有限公司、牡 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鲍建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878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卞月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800元, 由曹松华、马鞍山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斯沃森物 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斯沃森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 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鲍建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91800元, 由卞月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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