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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0056****520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民再1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87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243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曹松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 内支付卞月清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至实际 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87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243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马鞍山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 江斯沃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斯沃森置业有限公司、牡 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鲍建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878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卞月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800元, 由曹松华、马鞍山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斯沃森物 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斯沃森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 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鲍建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91800元, 由卞月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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