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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932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2民初1102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17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代偿款1195066.22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算至该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杨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代偿款2029933.78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算至该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2860元,由被告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3288元,被告杨博承担19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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