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9321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3民初2319号 |
案号 | (2019)鄂0303执5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日期 | 2019-05-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267873.8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止2018年5月9日的利息为503757.36元;2、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止,以6267873.87元为本金,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后再上浮50%标准计算)。 二、被告杨博、周芳、杨铭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杨博、周芳、杨铭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27元,由被告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杨博、周芳、杨铭钰连带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