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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69****290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23民初3720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1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利辛县全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钢材款5855169.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债务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无力承担债务,由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利辛县全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11元,保全费5000元,计为86511元,由原告利辛县全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8831元、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7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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