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门)食药监食罚〔2018〕0200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8年6月11日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新区6区8号楼底商的北京京西鑫维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石门营生活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抽检。2018年7月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020-RL07SP183522),你单位销售的小辣棒(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漯河市欧阳柳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规格:50克/袋;生产日期:2018.4.21)样品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你单位,并对你单位的食品经营场所和销售台账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辣棒已全部销售。你单位食品台账记录不完整,存在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018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部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均能较好的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于2018年7月9日立案。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5月21日以每袋3.84元的价格从北京多倍得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50袋该批次小辣棒,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以每袋4.80元的价格共抽取该批次小辣棒7袋。截止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小辣棒以每袋4.8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240.00元,违法所得240.00元。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已调查终结。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3、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以上2、3项合计人民币7024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7 |
决定机关 | 门头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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