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58****3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5民初6203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41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19-08-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八佰汇置业有限公司返还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八佰汇置业有限公司返还40.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成都八佰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5元,减半收取12173元,已由原告成都八佰汇置业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3710元,并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八佰汇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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